2007年4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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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水亡 获赔三十万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西法

  两个在杭州务工家庭的孩子暑假中不幸在一水坑里溺水身亡,孩子的家长以水坑是人为形成为由,上法院要求有关部门承担责任。昨天,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户家庭均获赔30余万元。
  2006年8月13日凌晨,杭州文二西路和花蒋路交叉口西北一水坑内发现了两个小男孩的尸体。事发后,死者家长认为致使小孩溺水的水坑是文二西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因此他们起诉到西湖区法院,认为道路建设方、施工方等有关部门应该承担责任。
  在法院审理中,水坑是施工形成还是自然形成,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此,法院组织有关专家对水坑的形成进行勘验,结论是水坑并非自然形成。由此,根据证据,法院认定水坑是修路时挖掘形成。
  法院判决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道路施工方和事发地的用地单位根据各自过失大小按比例共同承担70%的责任;而两户家庭的家长因监护不力,也要承担30%的责任,两家庭均获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